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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2/5 11:51:18发布19次查看
当上司、领导通知裁员的时候,想必此刻你的内心一定是崩溃的!不过你也一定没想到,会马上收到一笔经济补偿金吧。今天,就让我们带你了解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税收知识。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685号)规定:一、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费)。
二、《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6〕501号)中的第四条及《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中的第二条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经济补偿金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有无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经济补偿金按何种税目征税?如何计征个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中可以知道: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编辑设计:保定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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