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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买卖合同,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2019/7/1 20:51:50发布218次查看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 (当事人为自然人)
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工商信息,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变更登记、备案资料。(当事人在诉讼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二.证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及担保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买卖合同》(此项为主要证据之一,保留原件至关重要!)
订货单
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如包括电话录音、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证明担保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凭证、保函等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的证据
交货凭证、收货凭证。如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货款收支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据、发票等
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表、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往来函件等
第三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明及相关凭证(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说明计算规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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